新闻动态
装修验收后押金一月内必须退还
作者:佚名   来源:不详    点击数:   更新时间:2007年11月03日

  北京正修订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》

  本报讯(记者 蒋彦鑫)今后,开发商选聘前期物业公司时,必须实行公开招标;同时,业主的装修押金,物业公司也必须在装修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予以退还。北京市建委近日消息,北京正修订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》和《业主临时公约》示范文本。

  开发商选聘物业必须招标

  目前,北京很多住宅小区在建成之后,由于尚未成立业主大会,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,往往由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承担。如此一来,包括建设单位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、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不明确等问题,经常发生相互推诿,长期得不到解决。

  今后,这种局面有望得到改善。据了解,修订后的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》设定了强制性条款和选择性条款,其中强制性条款包括,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、物业服务费用应用于合同约定的支出、对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,开发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限期整改并终止合同等。同时,对于接收小区和业主入住前的管理服务、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等40余项内容也作出强制性规定。

  装修押金验收后1月内退还

  在业主的权利义务方面,今后也将有所突破。此前,业主在装修前,物业公司往往会收取每户1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装修押金,这笔钱由装修公司或业主交纳。但往往是装修完成之后,押金迟迟得不到退还。

  据了解,新的《业主临时公约》示范文本公约明确,装修押金由业主交纳,押金数额由业主和物业企业自行商定,但装修验收合格完毕后物业企业须在1个月内予以退还。同时,要求业主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修活动,遵守装修的注意事项,不得从事装修的禁止行为。

 
发表评论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收藏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公司动态
行业动态
设计沙龙
装修知识
装修公司    圣点装饰    装潢公司    装修设计公司     北京装饰公司     室内装修公司     北京装修公司     医药招商